- 民事部份,法院判決管委會必須歸還門禁卡。
- 管委會不循法定程序,反倒私自取消住戶門禁磁卡感應,侵犯住戶財產權,判賠5萬1千多元。
一名何姓男子於2009年買下台中法拍屋,因看到同棟社區住戶有人裝有鐵窗與廣告看板,認為社區並沒管制鐵窗的裝設,向管委會繳交了2萬元裝潢金,要求加裝鐵窗。沒想到,裝設當日管委會卻以違法住戶公約,阻止他裝設鐵窗,男子報警處理後,才得以順利裝設。
但管委會再以男子裝設鐵窗影響大樓外觀與違法住戶公約,寄發存證信函要求男子回覆原狀。男子未依管委會指示行事,管委會便擅自取消男子進出大門的門禁感應卡。當事人一狀告上法院,民事部份,法院判決管委會必須歸還門禁卡,但大樓管委會不符判決,認為男子應自行檢討,於是男子再提出損害賠償告訴。
法官審理後認為,管委會認定鐵窗裝設影響大樓外觀,可依循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」,報請主管機關要求住戶限期回復原狀,逾期後,管委會可自行回復,再向住戶請求支付費用,或依條例請法院拆除鐵窗,但管委會不循法定程序,反倒私自取消住戶門禁磁卡感應,侵犯住戶財產權,判賠5萬1千多元。